確定交易價格
交易價格,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例如增值稅)以及企業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
(一)可變對價
企業與客戶的合同中約定的對價金額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會因折扣、價格折讓、返利、退款、獎勵積分、激勵措施、業績獎金、索賠、未來事項等因素而變化。此外,企業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將根據一項或多項或有事項的發生有所不同的情況,也屬于可變對價的情形。
1. 可變對價最佳估計數的確定。
企業應當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期望值,是按照各種可能發生的對價金額及相關概率計算確定的金額。
最可能發生金額是一系列可能發生的對價金額中最可能發生的單一金額,即合同最可能產生的單一結果。
2. 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的限制。(上限)
企業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金額之后,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還應該滿足限制條件,即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的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
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重新估計可變對價金額(包括重新評估對可變對價的估計是否受到限制),以如實反映報告期末存在的情況以及報告期內發生的情況變化。
(二)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
當企業將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的時間與客戶實際付款的時間不一致時,如企業以賒銷的方式銷售商品,或者要求客戶支付預付款等,如果各方以在合同中明確(或者以隱含的方式)約定的付款時間為客戶或企業就轉讓商品的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資利益,則合同中即包含了重大融資成分。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企業應當按照假定客戶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即以現金支付的應付金額(即,現銷價格)確定交易價格。
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與客戶支付相關款項之間雖然存在時間間隔,但兩者之間的合同沒有包含重大融資成分的情形有:
(1)客戶就商品支付了預付款,且可以自行決定這些商品的轉讓時間。例如,企業向客戶出售其發行的儲值卡,客戶可隨時到該企業持卡購物;再如,企業向客戶授予獎勵積分,客戶可隨時到該企業兌換這些積分等。
(2)客戶承諾支付的對價中有相當大的部分是可變的,該對價金額或付款時間取決于某一未來事項是否發生,且該事項實質上不受客戶或企業控制。例如,按照實際銷售量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
(3)合同承諾的對價金額與現銷價格之間的差額是由于向客戶或企業提供融資利益以外的其他原因所導致的,且這一差額與產生該差額的原因是相稱的。例如,合同約定的支付條款是為了向企業或客戶提供保護,以防止另一方未能依照合同充分履行其部分或全部義務。
企業確定的交易價格與合同承諾的對價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期間內采用實標利率法攤銷。企業應當在單個合同層面考慮融資成分是否重大,而不應在合同組合層面考慮這些合同中的融資成分的匯總影響對企業整體而言是否重大。
為簡化實務操作,如果在合同開始日,企業預計客戶取得商品控制權與客戶支付價款間隔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考慮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合同資產,是指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應收款項是企業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只有在合同對價到期支付之前僅僅隨著時間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權利,才是無條件的收款權。合同資產和應收款項都是企業擁有的有權收取對價的合同權利,二者的區別在于,應收款項代表的是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即企業僅僅隨著時間的流逝即可收款(信用風險),而合同資產并不是一項無條件收款權,該權利除了時間流逝之外,還取決于其他條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約義務)才能收取相應的合同對價。(信用風險和履約風險)
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并按流動性,分別列示為“合同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以及“合同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應當以凈額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不能互相抵銷。
(三)非現金對價
當企業因轉讓商品而有權向客戶收取的對價是非現金形式時,例如實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客戶提供的廣告服務等。企業通常應當按照非現金對價在合同開始日的公允價值確定交易價格。
合同開始日后,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因對價形式以外的原因而發生變動的,應當作為可變對價,按照與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的限制條件相關的規定進行處理;合同開始日后,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因對價形式而發生變動的(股價變動),該變動金額不應計入交易價格。
(四)應付客戶對價
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同時,需要向客戶或第三方支付對價的,除為了自客戶取得其他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款項外,應當將該應付對價沖減交易價格。這里的應付客戶對價還包括可以抵減應付企業金額的相關項目金額如優惠券、兌換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