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做好法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復試(以下簡稱復試)工作,規范復試過程與方式,按照學校研究生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復試工作要自始至終貫徹科學選拔、公平公正、全面考察、客觀評價、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三條復試工作在法學院碩士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的組織下進行,領導小組由學院黨政一把手任組長、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領導任副組長組成。復試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復試工作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指導復試小組進行相應考核工作。
第四條復試工作參加者是法學院教師和法學院研究生教學管理秘書以及相關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復試對象為參加2014年全國法律碩士研究生聯合考試初試報考我院且初試成績達到規定的復試分數線者,不包括校內外推免生。分數線如下:
法律碩士(非法學):英語50,政治50,專業一90,專業二90,總分345
法律碩士(法學):英語55,政治55,專業一90,專業二90,總分330
復試、體檢時間:3月22日—26日。
3月22日14:10—16:30:報到(本科英語專業考專8的考生可在3月23日上午10:00—11:00報到)
3月23日上午:體檢(詳見學校體檢通知要求),體檢統一在校醫院進行,具體安排由研究生院安排。
3月23日下午14:00—17:00:外語及專業課筆試;
3月24日8:30開始:外語聽力和口語水平測試、專業課和綜合素質面試;
第六條2014年法律碩士招生計劃詳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2014年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簡章》《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2014年法律碩士(法學)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簡章》。
第七條符合我校復試基本要求的考生自行從研究生院網站上下載《復試通知書》。復試名單在研究生院網站上查詢。
第八條復試資格審查。包括對考生身份的審查;學歷證書原件的審查;同等學力考生的審查;對考生身體狀況的審查。
第九條復試內容和形式:
復試考核范圍同初試考核范圍一致。
(一)外語筆試、專業綜合課筆試,考試時間共3小時。在3月23日(周日)下午進行,具體教室由研究生院統一安排。
外語筆試滿分50分,考試時間1小時。
專業綜合課筆試科目為:民法、刑法、法學基礎理論、憲法、中國法制史。滿分為100分,考試時間2小時。由復試領導小組指定相關教研室負責專業綜合課筆試命題,法學院組織審題、密封試卷和考試工作,并由相關教研室集體閱卷。
(二)外語聽力水平和口語水平測試
外語聽力和口語水平測試,滿分為50分??忌猿楹灧绞酱_定復試題目,通過師生互動進行考察。每名考生測試時間為10分鐘左右。
(三)專業課和綜合素質面試,滿分150分,每名考生面試時間為20分鐘左右
1.專業素質和能力
(1)大學階段學習情況及成績;
(2)全面考核考生對本學科(專業)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理論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發展動態的了解以及在本專業領域發展的潛力;
(3)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
專業素質和能力測試滿分為100分
2.綜合素質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等(人事檔案審查或政審在復試后進行);
(2)本學科(專業)以外的學習、科研、社會實踐(學生工作、社團活動、志愿服務等)或實際工作表現等方面的情況;
(3)事業心、責任感、紀律性(遵紀守法)、協作性和心理健康情況;
(4)人文素養;
(5)舉止、表達和禮儀等。
綜合素質和能力滿分為50分。
(四)同等學力加試
同等學歷考生(含成人應屆本科)需加試兩門與初試科目名稱不同的大學本科主干課程,考試科目為: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考試形式為筆試,考試時間為3小時,滿分為100分。
3月22日14:30—17:30:同等學歷考生加試科目一(刑事訴訟法)筆試;
3月24日8:30—11:30:同等學歷考生加試科目二(民事訴訟法)筆試。
第十條復試程序
1、專業綜合課筆試、外語筆試
法學院辦公室按照統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所有考生閉卷考試。復試考生須攜帶有效身份證明、復試通知書參加復試,嚴格遵循考試規程和考場紀律。
2、面試:
由法學院復試領導小組組織復試小組,每組為5人,進行專業課口試、綜合素質口試;外語(含日語)口試及聽力測試由2名精通外語的法學院教師(含外教)單獨組成面試小組進行。
考生按照安排的面試次序,當場抽簽??忌来伟创痤}時限回答題簽上標明的問題,全部問題回答結束后再由面試教師就題目涉及的范圍補充發問;面試記錄人員記錄每位考生的面試情況,填寫《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復試情況登記表》。
三項面試同時進行,分別計分。
第十一條復試成績計算
1.專業綜合課筆試成績60分以上,外語筆試30分以上,外語聽力水平和口語水平測試30分以上,專業課加綜合素質面試成績90分以上,同等學力加試成績60分以上,即為復試合格。任何一項未達到規定分數,即為復試不合格。
2.各項復試成績均合格的,將各項成績與初試成績加權求和,排列錄取順序。初試成績權重60%,復試成績權重40%。
第十二條發復試、復審不合格通知書
1.復試成績不合格者,不列入擬錄取名單。
2.復試期間發現考生不符合報考條件、或替考、或政治思想道德狀況不符合錄取要求的,視為復審不合格。
3.對復試、復審不合格的考生,于復試后及時向考生本人發出不錄取通知書。
4.對體檢不合格的考生,于體檢結束后向考生本人發出因體檢不合格未予錄取通知。
第十三條復試后向外校轉第二志愿、調劑錄取。對初試成績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復試基本要求、因在我院復試不合格而未予錄取的考生的全部報考材料和試卷,送交研究生招生辦公室,由研招辦轉寄考生第二志愿單位,或向外校推薦、調劑錄取。
第十四條本實施辦法自2014年3月12日生效施行。解釋權由法學院復試領導小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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