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語學院
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入學考試復試錄取工作管理辦法
一 總 則
第一條 復試是考察考生綜合素質和能力的重要環節,是錄取工作的重要依據,為保證復試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我校招生復試錄取?原則是:公平、公正、公開。
第三條 所有擬錄取考生必須參加復試,復試合格后方能錄取。
第四條 參加我校各專業復試比例原則上應不低于120%。各專業方向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復試比例。
第五條 各院系或專業點可結合本院系和專業具體情況,制定符合本專業學科特點的復試標準和辦法。復試標準和辦法須報研究生部審核備案。
二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學校研究生招辦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制定全校研究生招生考試復試基本原則,根據國家分數線和初試成績確定本校復試基本分數線,分派各專業當年招生名額,審查考生報考資格,審批調劑、破格復試名單,審批擬錄取名單,組織協調全校復試工作。
第七條 各院系或專業點對復試工作負以下職責:
1. 組織各專業復試小組,確定復試小組成員名單;
2. 組織各專業的專業課(含筆試和面試)的命題、考試和閱卷工作以及對同等學力考生加試科目的命題、考試和閱卷工作;
3. 組織外語聽力口語測試的命題和考試工作;
4. 審核各專業復試小組的復試記錄和復試結果;
5. 組織對考生其他情況的審查工作;
6. 確定擬錄取名單和申請調劑、破格復試的名單;
7. 處理復試工作的各種遺留問題。
三 復試內容及形式
第八條 復試內容包括以下部分:
1. 專業課筆試;
2. 綜合素質面試;
3. 外語聽力口語測試;
4. 同等學力考生加試兩門本科階段主干課程的筆試。
第九條 復試應根據具體內容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
1. 專業課復試一律采取筆試形式,考試時間為2小時,滿分100分;
2. 綜合素質面試滿分為100分,測試過程中必須當場給出分數;
3. 各專業考生外語聽力口語測試滿分為100分,測試過程中必須當場給出分數;
4. 同等學力考生加試兩門大學本科主干課程一律采取筆試??荚嚂r間為3小時,滿分為100分??荚噧热輵w所報考專業本科主干課程,試題難易程度按本科教學大綱掌握,加試內容不得與初試及專業課復試內容重復。
四 復試時間
第十條 統考碩士研究生復試時間一般在錄取當年的4月中下旬;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的復試工作必須在全國統一報名前(一般在上一年度10月底以前)完成;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再參加統考考生的復試,如有特殊要求確需參加統考考生復試的,需提前報校研究生招辦備案。
五 調劑與破格復試
第十一條 調劑復試考生必須達到教育部規定的調劑復試標準。具體調劑要求由校研究生招辦根據當年實際情況確定,未列入當年調劑計劃的專業不得接收調劑生。
第十二條 調劑考生所報考專業必須與我校接受調劑的招生專業相同或相近,初試科目應與接受調劑專業考試科目相同或相近,非統考考試的考生不得調劑復試。
第十三條 要求調劑復試的考生必須登陸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提交調劑申請,經審核同意方能參加調劑復試。
第十四條 破格復試主要是解決考生某一初試科目成績或初試成績總分略低于復試基本要求,但總分或專業成績在本專業考生中相對成績名列前茅的少數優秀考生的問題。破格復試必須以保證質量為前提??忌暇€人數超過招生規模的不允許破格。
第十五條 破格復試應嚴格掌握破格人數,破格復試人數一般不超過我校碩士生招生規模的3%;如有確須超3%的情況,須報經市教育考試院批準。
第十六條 破格復試的考生初試分數線按教育部相關規定執行。
六 復試資格審查
第十七條 考生復試報名時,應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1. 對考生身份的審查。認真審核考生身份證照片、本人相貌及報名時現場攝像圖象是否一致;
2. 對大學成績的審查。應屆生由學校教務部門提供成績證明;非應屆生由檔案管理部門提供成績證明;
3. 對畢業證書的審查。非應屆考生參加復試報名時必須交驗本人畢業證書原件。不能提供畢業證書原件的考生一律不準參加復試;對原件有疑問的,由研究生招辦向發證單位核實;
4. 對身體情況的檢查??忌w檢由研究生招辦在復試期間委托校醫院統一組織。
七 復試成績的計算
第十八條 考生專業課筆試成績、專業面試成績相加即為該考生復試成績。同等學力加試不計入復試成績。
第十九條 考生總成績按以下辦法加權計算:考生總成績=初試專業課成績+復試成績。其中復試成績所占權重為30%-50%。
第二十條 凡復試任何一科成績(含筆試、面試、外語聽力口語測試和同等學力加試)低于60分即視為復試不合格。
八 錄 取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錄取類別分為非定向、定向、自籌和委托培養四類。
第二十二條 各專業(或方向)按考生總成績排序,根據當年招生計劃依次錄取,并張榜公布??偝煽兿嗤咭詮驮嚦煽兏哒邽橄?,復試成績仍然相同者以初試總成績高者為先。
第二十三條 調劑考生按復試成績分專業(或方向)排序,根據當年調劑計劃依次錄取,并張榜公布。調劑考生只錄取為自籌或委托培養。
第二十四條 統考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錄?。?/p>
1. 不符合報考條件或復試資格審查未通過的;
2. 復試中發生違規違紀等行為的;
3. 復試成績確定為不合格的;
4. 政審、體檢不合格的;
5. 個人檔案在規定時間內不能調取的;
6. 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其他不予錄取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 推薦免試研究生在第4學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錄取資格:
1. 學習成績有不合格科目的。
2. 受到紀律處分至畢業時未能撤消的。
3. 畢業設計(論文)未能取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績的。
4. 畢業時未能獲得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的。
第二十六條 應屆本科畢業生畢業時未能獲得本科畢業證書的取消錄取資格。
九 其 他
第二十七條 復試錄取期間,如遇教育部或市教委、市教育考試院研究生招生政策調整的,以調整政策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招生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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