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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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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齊魯工業大學

                                                                        當前位置:考研招生在線 > 考研調劑  > 院校調劑

                                                                        沈陽航空航天大學2019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復試錄取辦法

                                                                        時間:2019-03-21     編輯:考研招生在線

                                                                        沈陽航空航天大學

                                                                        2019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復試錄取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復試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創新能力、專業素養和綜合素質等,是碩士研究生錄取的必要環節,復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為保證碩士研究生的生源質量和招生復試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復試工作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政策透明、規則公平、程序公正、結果公開、監督機制健全,維護考生合法權益。

                                                                        二、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條 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的復試和錄取工作。其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復試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向各學院部署研究生招生工作,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分配招生計劃、確定復試分數基本要求。

                                                                        (三)審核各學院制定的學科、專業復試分數線、復試名單、復試程序、調劑方案等材料。

                                                                        (四)審批各學院上報的調劑和擬錄取名單。

                                                                        (五)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全校復試期間的監督和巡視工作,負責指導各學院監督小組工作,負責對相關舉報的受理和對發現問題的查處及移交工作。

                                                                        第五條 各學院主要職責:

                                                                        (一)根據教育部及學校的有關規定,積極探索,制定符合本學院學科特點的復試實施細則,并報研究生院。

                                                                        (二)按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相關解釋工作。根據考生申請,對本單位有關考試招生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三)成立各單位對應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和復試小組。

                                                                        招生工作小組組長應由學院院長擔任,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長具體組織實施,成員應包括相關學科的帶頭人、學術骨干、碩士生指導教師等。招生工作小組主要職責:

                                                                        (1)招生工作小組按學校下達的各專業(領域)碩士生招生計劃規模,根據各專業的復試分數基本要求及符合要求的生源情況,提出復試考生名單。

                                                                        (2)負責審核各專家復試小組的復試記錄、復試結果和考生的其他情況。

                                                                        (3)對招生過程的公平、公正和錄取結果負責,不得有任何泄露試題和故意提高或壓低考分等行為。對違反有關規定、徇私舞弊或者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復試小組在學院招生工作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本學科的復試工作。復試小組組長應由相關學科帶頭人擔任成員,由不少于5名具有副教授以上(含)職稱的教師組成,另須配備1名記錄員。根據參加復試的人數情況可成立若干專家復試小組,依照《復試小組工作基本規范》(附件1)開展工作。

                                                                        三、復試

                                                                        第六條 復試的具體內容、評分標準以及復試時間、地點由各學院自定。各學院單位的復試實施細則及復試安排需提前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網站向社會公布。公布信息應包含招生計劃、復試名單、復試內容、復試方式、復試標準、復試安排等。

                                                                        第七條 各學院在復試前向參加復試的考生發出復試通知,確保通知到位,并做好電話記錄。

                                                                        第八條 學院負責組織對考生復試資格的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身份證、準考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原件(應屆本科畢業生交驗學生證,留存學生證復印件,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入學時補驗)及復印件;

                                                                        未通過網上學歷(學籍)校驗考生須提交學歷學籍認證報告。

                                                                        (二)大學階段成績單(加蓋畢業院校教務部門公章的原件,或將人事檔案中的加蓋畢業院校教務部門公章的成績單復印,并在復印件上加蓋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公章)。

                                                                        同等學力考生須提交符合招生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有工作單位的考生,寫實材料須由本人人事檔案所在單位政工部門提供,并加蓋政工部門公章;無工作單位的往屆畢業考生,寫實材料須由人事檔案托管部門或戶口所在街道社區政工部門提供,并加蓋政工部門公章;應屆畢業的考生,寫實材料須由所在學校政工部門(學校學生工作部或院系黨委)提供,并加蓋政工部門公章;

                                                                        (四)可提交科研成果及證明、等級證書、榮譽證書等能證明自己能力水平的材料,供主考教師評定面試成績時參考。

                                                                        (五)考生三個月內三級甲等醫院體檢報告。因各醫院體檢項目不完全一致,進行升學體檢常規項目檢查即可。體檢結果不作量化計入總成績。新生入學時統一進行體檢,由校醫院組織。體檢合格者方可注冊,取得學籍,不合格者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研究生院審批同意后,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期滿體檢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資格審查不合格者不予復試。

                                                                        第九條 復試具體要求

                                                                        (一)實行差額復試。差額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二)復試全程要求錄音錄像。要求全畫面錄像(畫面應包含考生與復試小組成員),錄音須與錄像同步。

                                                                        (三)特殊加分政策

                                                                        (1)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赴外漢語教師志愿者”等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2)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達到報考條件后,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在部隊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條件的,可申請免試(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3)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項目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其中報考人文社科類專業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5分。

                                                                        加分項目不累計,同時滿足兩項以上加分條件的考生按最高項加分。

                                                                        (四)復試內容

                                                                        (1)復試內容包括專業課筆試、綜合面試、外語測試、心理測試。

                                                                        (2)同等學力考生[不含工商管理碩士(125100)、公共管理碩士(125200)、工程管理碩士(125600)考生]另須加試至少兩門不同于初試科目的本專業本科階段主干課程。每門考試時間3小時,滿分均為100分,不計入復試總成績。試題內容應加強對所報考專業的本科主干課程和實踐技能的考查,試題難易程度應嚴格按本科教學大綱的要求掌握。加試內容不得與初試及專業課復試內容相同,加試時間統一安排在學院復試前,任一門課不及格(低于60分)不再進入學院復試程序。

                                                                        報考工商管理碩士(125100)、公共管理碩士(125200)、會計碩士(125300)、工程管理碩士(125600)須加試思想政治理論,成績(滿分60分)計入復試筆試成績。

                                                                        (3)專業課筆試是對本學科(交叉學科的考生還包括對跨學科)的專業基本知識或實踐(實驗)能力的考核。筆試時間為2小時,滿分100分,計入復試總成績。有條件的專業可單獨組織實驗考核,主要測試實驗和操作技能,以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考核內容和方式由學院自定。各專業課筆試科目和復習參考書以官網公布為準。

                                                                        (3)外語測試

                                                                        外語測試總分50分,其中聽力測試30分,口語測試20分,計入復試總成績。

                                                                        (4)綜合面試

                                                                        綜合面試由各招生院自行組織,綜合面試滿分200分,面試時間每生一般不少于20分鐘,計入復試總成績。復試小組須將考生的面試情況(包括提出的問題,考生回答的情況等)和成績詳細記錄在《2019年碩士研究生復試綜合面試記錄》。考生在所在復試小組所得的面試成績是小組每位主考成員所給成績的平均值。綜合面試一般應包含以下基本方面:

                                                                        ①專業素質和能力

                                                                        A.大學階段學習情況及成績;

                                                                        B.全面考核考生對本學科(專業)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理論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發展動態的了解以及在本專業領域發展的潛力;

                                                                        C.外語聽說能力;

                                                                        D.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

                                                                        ②綜合素質和能力

                                                                        A.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等(人事檔案審查或政審必須在發放錄取通知書之前完成);

                                                                        B.本學科(專業)以外的學習、科研、社會實踐(學生工作、社團活動、志愿服務等)或實際工作表現等方面的情況;

                                                                        C.事業心、責任感、紀律性(遵紀守法)、協作性和心理健康情況;

                                                                        D.人文素養;

                                                                        E.舉止、表達和禮儀等。

                                                                        (5)面試過程中,測試考場與待考場所分離。開考后,除考場工作人員和應試考生外,任何人不準出入測試考場。每個復試小組應對每位考生的作答情況進行現場記錄,妥存備查。

                                                                        (6)各學院可在上述復試內容基礎上,依據學科特點增加考核內容,創新考核形式。

                                                                        (7)心理測試成績不計入復試總成績。

                                                                        四、調劑

                                                                        第十條 考生調劑基本條件:

                                                                        (一)符合調入專業的報考條件。

                                                                        (二)調入專業與第一志愿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

                                                                        (三)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統考科目原則上應相同。

                                                                        (四)初試成績符合第一志愿報考及調劑專業相應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五)第一志愿報考照顧專業(指工學照顧專業及工程碩士照顧專業)的考生若調劑出本類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達到調入地區該照顧專業所在學科門類(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第一志愿報考非照顧專業的考生若調入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符合調入地區對應的非照顧專業學科門類(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工學照顧專業與工程碩士照顧領域等相對應的照顧專業之間調劑按照顧專業內部調劑政策執行。

                                                                        (六)第一志愿報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會計、圖書情報、審計專業學位碩士的考生,在滿足調入專業報考條件的基礎上,可申請相互調劑,但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專業考生也不得調入以上7個專業。

                                                                        (七)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到該計劃以外錄取;未報考的不得調劑入該計劃錄取。

                                                                        (八)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的考生,申請調劑到普通計劃錄取,其初試成績須達到調入地區相關專業所在學科門類(專業學位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政策。

                                                                        報考普通計劃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報考條件的,可申請調劑到該專項計劃錄取,其初試成績須符合相關招生單位確定的接受 “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考生調劑的初試成績要求。調入“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招錄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政策。

                                                                        各有關學院在此基礎上,根據培養需要提出其他學術要求,制定調劑方案。

                                                                        第十一條 調劑具體要求

                                                                        (一)各學院應依據有關政策制定本單位調劑工作辦法,詳細說明接收考生調劑的時間、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調劑復試辦法、聯系咨詢電話等信息,并提前在本單位網站和學校研究生招生網站公布。

                                                                        (二)對調劑考生進行資格審核,內容與一志愿考生復試資格審核一致。資格審查不合格者不予調劑。

                                                                        (三)及時向所有參加調劑復試考生公布總成績。

                                                                        (四)學院相關調劑工作辦法及調劑錄取名單須報學院招生工作小組審定,審核無誤報研究生院。

                                                                        五、錄取

                                                                        第十二條 錄取具體要求

                                                                        (一)第一志愿考生總成績=初試成績+復試成績。

                                                                        注:依據考生報考志愿(報考學院、專業、學習方式)確定錄取名單。

                                                                        (二)繼續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確保質量、寧缺毋濫和按需招生的錄取原則。一志愿考生錄取時按照考生總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進行,調劑考生的錄取辦法由學院在調劑方案中確定。

                                                                        (三)破格考生

                                                                        (1)破格條件:

                                                                        自命題科目成績或初試總分低于《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要求的考生,原則上不再破格復試。如有初試公共科目成績略低于《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但專業科目成績特別優異或在科研創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現的考生,可允許其破格參加第一志愿報考單位第一志愿專業復試。

                                                                        (2)破格流程:

                                                                        由考生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審核后上報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匯總后上報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通過后,以校發文形式上報破格復試申請,報省研招辦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展破格復試工作。

                                                                        (四)出現如下情況之一者不予錄取。

                                                                        (1)復試筆試成績低于復試專業所在學院確定的最低分數要求。

                                                                        (2)在所在復試小組取得的面試成績低于120分。

                                                                        (3)同等學力加試科目的任一門成績低于60分。

                                                                        (4)思想政治素質、道德品質及誠實守信情況考核結果不合格。

                                                                        (5)復試總成績低于200分。

                                                                        (五)各學院將擬錄取名單報研究生院,待學校和上級招生部門審定后正式錄取。

                                                                        六、信息公布和公示制度

                                                                        第十三條 各學院必須提前在網站公布復試方案、復試名單、調劑方案及數量。本著“誰公開、誰把關”“誰公開、誰解釋”的原則,積極推進招生信息公開制度。

                                                                        第十四條 復試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報考專業等信息)、擬錄取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須在網上進行公示,對參加專項計劃、享受加分或照顧政策的考生相關情況,在公布考生名單時應進行說明。

                                                                        第十五條 擬錄取名單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 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 個工作日。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

                                                                        七、監督和復議制度

                                                                        第十六條 實行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復試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復試結果全面負責。完善對復試工作過程的監督,嚴肅處理違紀違規事件。

                                                                        第十七條 實行監督制度和巡視制度。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同紀檢等部門對復試工作進行全面、有效監督;選派專門人員到復試現場巡視,對有些考場可派出監察員進行現場監察。

                                                                        第十八條 公布招生工作監督組聯系部門、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及時調查處理考生反映情況。

                                                                        第十九條 實行復議制度。學校有關職能部處及各學院要及時受理復議申請,復議工作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也可責成各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進行復議。

                                                                        八、其他

                                                                        第二十條 復試期間發現考生不符合報考規定條件、考試違紀、替考、身體及政治思想道德狀況不符合錄取要求的,一律視為不合格,不予錄取。

                                                                        第二十一條 復試及錄取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親屬參加復試的人員,不得參加與復試及錄取有關的工作。對有違反規定行為的單位和當事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考生應認真了解并嚴格按照報考條件及相關政策要求選擇填報志愿。因不符合報考條件及相關政策要求,造成后續不能現場確認、考試、復試或錄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沈陽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院。本辦法如有同國家、遼寧省有關規定不符,按國家、遼寧省有關規定執行。

                                                                         

                                                                        沈陽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院

                                                                         

                                                                        在線報名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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