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考生調劑基本條件:
(一)符合調入專業的報考條件。
(二)初試成績符合第一志愿報考專業在調入地區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三)調入專業與第一志愿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
(四)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統考科目原則上應相同。
(五)第一志愿報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會計、圖書情報、審計專業學位碩士的考生,在滿足調入專業報考條件的基礎上,可申請相互調劑,但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專業考生也不得調入以上7個專業。
第一志愿報考法律(非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的考生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專業的考生也不得調入該專業。
(六)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到該計劃以外錄??;未報考的不得調劑入該計劃錄取。
(七)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的考生,申請調劑到普通計劃錄取,其初試成績須達到調入地區相關專業所在學科門類(專業學位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政策。
(八)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不得調劑。
二、調劑具體要求
(一)各學院(室、中心)接收所有調劑考生,必須通過教育部指定的“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進行。
(二)各學院(室、中心)每次開放調劑系統持續時間不得低于12個小時。對申請我校同一專業、初試科目完全相同(初試科目完全相同,指報考同一院校的同一專業,且考試科目完全相同)的調劑考生,各單位應當按考生初試成績擇優遴選進入復試的考生名單。不得簡單以考生提交調劑志愿的時間先后順序等非學業水平標準作為遴選依據。
(三)考生調劑志愿鎖定時間由各單位自主設定,最長不超過36小時。鎖定時間到達后,如招生單位未明確受理意見,鎖定解除,考生可繼續填報其他志愿。
(四)各學院(室、中心)應依據有關政策制定本單位調劑工作辦法,詳細說明接收考生調劑的時間、擬接收人數、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調劑考生遴選辦法、聯系咨詢電話等信息,須報研究生院審核,審核無誤后上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組審議,審議通過后公布執行。
(五)各學院(室、中心)應根據本單位實際復試錄取情況,通過“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及時、準確發布計劃余額信息及接收考生調劑的有關要求。
(六)對調劑考生進行資格審核,相關要求與一志愿考生復試資格審核一致。資格審查不合格者不予調劑。
三、調劑組織實施
(一)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在網上公布調劑信息,并開通教育部網站的調劑系統,接收調劑考生的報名。調劑系統開關時間及原則,必須在本單位復試及錄取辦法中注明。
(二)在規定時間內,各培養單位將全部的報名調劑考生信息發送至各學科。各學科復試考核組成員召開調劑生遴選工作會,集體討論,依據公布的遴選原則將考生遴選排序,并做好會議記錄。將擬通知復試名單(同時將未遴選上的考生信息附后)上報培養單位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審核通過后由培養單位給考生發送復試通知。同時將審核材料報研究生院備案,研究生院可對有異議的結果問詢。
(三)各院(室、中心)組織考生進行復試,復試的要求與一志愿錄取相同,并可根據錄取進度由各單位靈活安排。復試完成,各單位將復試成績交研招辦審核。研究生院審核無誤后協同學院共同給考生發送待錄取通知。
(四)我校各單位的專業學位領域均可以接收“少民骨干計劃”和“退役士兵計劃”考生。學校將對專項計劃招生名額實施宏觀調控,統籌分配。擬接收專項計劃考生的單位,務必于每天上午9:00前,將擬復試人員名單,經研招辦匯總后,報校招生工作組審議,審議通過后,學院方可給考生發“復試通知”。
(五)調劑工作結束后,應公布所有參加調劑復試考生的總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