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科目:國際法、行政法、海洋法
內容結構:國際法40%,行政法30%,海洋法30%。
國際法
一、總論
考試內容
國際法的概念與性質;國際法的發展、學說;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國際法的淵源與編纂;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國際法的主體;領土;國家;個人、國家責任。
考試要求
1.理解國際法的作用、有關國際法效力依據的學說、國際法的歷史其發展趨勢。
2.掌握國際法的淵源,如國際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司法判例、權威公法學家學說等;理解國際法淵源的位階與強行法問題。
3.掌握國際法的基本概念,如國際法、國際法主體、國家、國際法的承認與繼承、領土、國家的要素、國家責任、國籍、引渡、庇護等。;
4.理解國際法的基本理論,如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國際法的主體、國家責任等。
5.掌握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如國家主權原則、禁止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不干涉內政原則、民族自決原則、國際合作原則等;掌握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內容。
6.了解國家的類型,掌握國家的構成要素、基本權利與義務、國家管轄權、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權,理解我國對于國家豁免的立場與實踐。
7.理解國際法上承認的特征和方式等,掌握有關國家承認的性質學說和國家承認的效果,掌握國家繼承的內容和規則等。
8.了解領土和領土主權,掌握國家領土的組成、領土的取得和變更方式、國家的邊境制度;理解南北極地區的法律地位及中國的利益。
9.理解國籍的取得與喪失、國籍的沖突及其解決,掌握個人在國際法中的地位,理解外國人的法律地位和難民有關的法律問題,掌握外交保護、引渡和庇護的制度內容。
10.理解國家責任的概念與性質,掌握國家責任的構成、免除、形式、履行,關注國際責任的新問題。
11.關注新形勢下出現的國際法問題,并運用國際法的基本理論予以分析。
二、分論
(一)條約法
考試內容
條約的締結;條約的生效和暫時適用;條約的保留;條約的遵守與適用;條約與第三國;條約的解釋和修訂;條約的終止與無效。
考試要求
1.理解條約的概念、特征、名稱和分類。
2.理解締約能力和締約權、條約的締結程序、條約的加入、登記與公布等。
3.理解條約的生效、暫時適用和有效期等問題。
4.理解條約保留的定義,掌握條約保留的范圍、條約保留及反對保留的法律效果。
5.理解條約的適用,掌握條約必須遵守原則、條約沖突時的適用規則等。
6.掌握條約相對效力原則、條約為第三創設義務和權利的條件。
7.理解條約解釋的含義、主體、原則和方法。
8.理解條約的修正和修改;
9.掌握條約終止的原因和條約無效的理由。
(二)外交和領事關系法
考試要求
外交和領事關系;國家的外交機關;外交特權與豁免;領事特權與豁免。
考試內容
1.了解廣義和狹義的外交關系、領事關系,理解外交關系與領事關系的聯系和區別。
2.理解國家的外交機關,掌握使館的職務、使館人員的派遣、外交使團等。
3.理解外交特權與豁免的概念與理論、外交特權與豁免的開始和終止,掌握使館、外交人員、其他人員的特權與豁免。
4.了解領事人員的構成、領事的派遣與接受,掌握領事館、領事人員的特權與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