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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齊魯工業大學

                                                                        當前位置:考研招生在線 > 研招資訊  > 考研動態

                                                                        研考各科成績均無效,只因他多帶了一樣東西進考場

                                                                        時間:2021-12-20 10:11:21     作者:考研招生在線

                                                                          案情簡介

                                                                          2018年11月,李某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在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上,李某鄭重簽字,保證不將具有通訊功能工具(如手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違規物品帶入考場。

                                                                          12月,李某走進考場。在思想政治理論課考試結束鈴響后,監考老師在收取李某的試卷時,發現他竟然拿著一部手機。李某承認,自己將手機違規帶入了考場,且手機一直處于開機狀態。監考老師遂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違規考生記錄表》中予以記錄,李某也在記錄表上簽了字。

                                                                          2019年5月,省教育考試院按照程序作出《違規考生處理決定書》:因李某具有“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違規行為,認定結果為作弊,處理決定為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處理決定。一、二審法院均駁回其訴訟請求,維持了處理決定書的效力。

                                                                          案件評析

                                                                          省法院 劉軍 張瑩瑩

                                                                          本案中,李某一再強調,他雖然攜帶手機進入考場,但在整個考試過程中并未使用手機,不存在作弊行為。對此,江蘇高院在二審文書中進行了回應: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確實未實施抄襲答案、通過手機查找與考試有關內容等狹義上的作弊行為,省考試院在聽證過程中亦認可考生未實施狹義上的作弊行為。但考試過程中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設備,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上述認定并非法院的自由裁量,而是具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嚴禁攜帶考試作弊器材,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考試過程中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教育部的這一規章,在2012年曾作修改,原款項規定的是“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屬于作弊情形之一。也就是說,根據修改后的教育部規章,考生只要違規攜帶了通訊設備,不管在考試中是否實際使用,應當一律認定為考試作弊??此茋揽恋姆梢幎?,揭示的卻是小學生都應當明白的道理和常識:考試紀律必須嚴格遵守,不容僥幸!

                                                                          2019年,江蘇高院曾審結一起因考生涉嫌作弊而引發的糾紛:

                                                                          考生趙某參加全國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時涉嫌作弊,卻拒不配合考場工作人員檢查,干擾其他考生、影響考試秩序,蘇州考試院作出《違規考生處理決定書》。趙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被依法駁回。案件先后入選江蘇法院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第十五屆(2019年度)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該案中,江蘇高院通過判決確立了考生配合檢查義務規則,明確支持教育考試部門依法行使監考權。

                                                                          本案中,江蘇高院依法裁判,支持教育考試部門依法依規作出作弊認定和處理決定,通過行政審判的規則指引,再次強調了考場紀律的重要性、嚴肅性??荚囀侨瞬胚x拔的重要途徑,而考試能否選拔出真正的人才,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考試是否公平公正。

                                                                          “大道唯誠,無信不立。”一年一度的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招生考試即將到來,我們衷心希望廣大學子全力備考、誠信考試,祝愿大家都能取得優異成績!

                                                                        在線報名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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