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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1.中央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的總稅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目向當地人戶征收。
2.“租庸調”和一切雜捐、雜稅全部取消,但丁額不廢。
3.主戶和客戶,都編入現居州縣的戶籍,依照丁壯和財產的多少定出戶。
4.分夏秋兩季征收,夏稅六月納畢,秋稅十一月納畢。
5.田畝稅以大歷十四年的墾田數為準,均平征收。
6.行商由所在地征收三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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