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方面,以富國為目的,頒布六條法令。
1.青苗法
各地方政府每年兩次放款,聽民戶自愿請貸。
2.農田水利法
鼓勵墾荒,興修水利,費用由當地住戶按貧富等級高下出資興修水利,也可向州縣政府貸款。
3.募役法
將原來按戶輪流服差役,改為由官府雇人承擔,不愿服差役的民戶則按貧富等級交納免役錢。
4.方田均稅法
下令全國清丈土地,核實土地所有者,并將土地按土質的好壞為五等,作為征收田賦的依據。
5.市易法
設置市易務,出錢收購滯銷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
6.均輸法
設立發運使,掌握東南六路生產情況和政府與宮廷的需要情況,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統一收購和運輸。
二、軍政方面,以“強兵”為宗旨,實行四項新政。
1.置將法
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本單位軍隊的訓練,以提高軍隊素質。
2.保甲法
將鄉村民戶加以編制,十家為一保,民戶家有兩丁以上抽一丁為保丁,農閑時集中,接受軍事訓練。
3.保馬法
把官府的馬交給保甲戶飼養,以節約養馬開支,提高養馬質量。同時鼓勵保甲戶養馬,并免其部分賦役。
4.置軍器監
督制造兵器,嚴格管理,提高武器質量。
三、教育方面,以“取士”為目的。
1.改革科舉
頒布貢舉法,廢除明經科,而進士科的考試則以經義和策論為主,增加法科。
2.整頓太學
實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進行教學的太學三舍法制度。編纂《三經新義》作為太學、州縣學校教材和科舉應試的標準。